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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规定
2022-09-05 18:17   审核人: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规定


为使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日常事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实施创新引飞工程,健全和完善全员、全方位、全程育人体系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在大学生的思想引领成才规划学习规划上的指导,通过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言传身教相结合,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基本素质高、上手快可持续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日常管理规定,学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院、学生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一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新乡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和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十二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和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十三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十四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十五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或交换生活动时,除遵守国家、省市、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新乡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交换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或社会重大疾病风险防控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校相关部门的防控和制度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奖励与处分

十七  院依据《新乡学院学生管理手册》、《新乡学院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新乡学院团委评优评先规定》和《共青团新乡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办法》等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新乡学院国际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

十八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或其他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十九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一  对学生的处分,按照《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十二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及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处下发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十三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院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十五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申诉

二十六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联络员,对申诉或有异议的学生进行教育解答,对于调和未果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新乡学院校内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十七  学生对学校或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八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二十九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十一  学生认为学校或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附则

三十二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规定自20226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新乡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实施细则

为使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新乡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国际教育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实施细则:

一、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办法按照我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汇总、核算一次,分为德育、智育、文体、创新实践素质成绩四个方面,每位学生的总折算积分=该生本学期智育(含考试、考查课)成绩折算积分+德育、文体和创新实践成绩折算积分,总折算积分最高为100分,其中智育成绩积分占50%(计算课程成绩原始分时,考试课成绩积分占70%,考查课成绩积分占30%),德育、文体和创新实践成绩积分占20%、15%和15%。          

根据个人总折算积分按年级、分专业排出个人名次,作为评定校级以上荣誉和奖学金等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德育、智育、文体和创新实践成绩积分细则

(一)起评分

起评分由各班班委会依据学生在德育、文体和创新实践的参与和综合表现,对学生个人进行评定,每位学生起评分最高为60分,最低分不设下限(即依表现可为负分)。智育分数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成绩计算。

(二)加减分细则

1.德育素质:

(1)思想政治表现

A.有损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 -25分)

B.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2分)

(2)个人品德修养

A.不讲社会公德(-4分)

B.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3分)

C.寝室卫生评比不合格(每次-2分)

(3)学习态度状况

A.上课旷课(每次-2分)

B.上课迟到、早退 每次-1分)

C.违反学习记录、弄虚作假(每次-5分)

D.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每次-3分)

E.考试舞弊者(-25分)考试违纪者(-15分)

(4)组织纪律观念

A.留校查看(每次-20分)

B.记过(每次-15分)

C.严重警告(每次-10分)

D.警告(每次-5分)

E.校、院通报批评(每次-3分)

F.违反学校纪律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每次-2分)

G.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每次-2分)

H.违反省、市、学校疫情管理规定(每次-10分)

(5)加分项

A.见义勇为、院级以上单位公开表彰,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县6分、校级5分

B.参加校级党校、团校学习记(2分),获得优秀学员加记(2分)

C.参加院级团课等学习,记(1分),获得优秀学生,加记(1分)

D.获得各级党团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参照评分标准分别记(国家6、省级5、市级4、校级3、院级1)分

E.获得各级党团组织等授予的集体称号的,分别记(国家4、省级3、市级2、校级1、院级0.5分)

F.获五星级(或等同)的宿舍,宿舍长每次加5分,成员每人每次加2.5分。

2.智育素质:

A.学习成绩(学期课程成绩/学期课程数),(注释:学期课程成绩:考试课成绩积分占70%,考查课成绩积分占30%);

B.发表论文、获取专利,省、市、校级报刊发表文章 (每人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国家专利每项加6分,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人每次加6分,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或其他国家认证考试每人每学期加5—10分;

C.学术性项目(参加加5分);

D.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根据证书等级酌情加0-10分);

E.参加学术报告、讲座(0.5-1分/次)。

3.文体素质:

A.竞(比)赛活动

国家(5-40分)特等奖40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30、20、10分,参与奖5分;

省级(4-20分)特等奖20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15、10、6分,参与奖4分;

校级(2-10分)特等奖10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8、6、4分,参与奖2分;

院级(1-6分)特等奖6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8、6、4分,参与奖1分;

B.体育比赛,国家、省级、校级、院级(1-40分)获奖按非学术性文体竞(比)评分标准依次加计;

C.文艺活动,学校举办(2-8分)特等奖8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8、6、4分,参与奖2分;

院部举办(1-5分)特等奖5分,一、二、三等奖等分别为4、3、2分,参与奖1分;

D.文体减分细则,不能按要求参加统一的文体活动(-1分)。

4.创新实践素质

(1)担任学生干部情况:学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可依据自己所管理的学生干部(含学院学生会干部、班委、宿舍长及一般学生)及学院挂靠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工作成效或综合表现对个人进行每人每学期1-10分的加分。

A.团委副书记,校会主席、副主席,加10分。

B.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加9分。

C.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及相当职务者(校会部长、社团团长、会长)加8分。

D.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及相当职务者加7分。

E.学院团委成员、学生会各部干事(包括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辩论队、舞蹈队、礼仪队队长),加6分;篮球队等队员加4分。

F.各班班委成员加5分;各宿舍宿舍长加4分。

G.各部门联络员、就业、资助等工作助理加3分。

H.社团副团长、副会长、部长加2分。

J.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减去1-15分。

任职加分原则:

以上任职加分为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实际加分由团委书记、辅导员老师依据工作成效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至少任职三个月以上方可加分,任校级职务者在不影响院系、班级工作的基础上可参照相当职务者参照同类标准加分。

(2) 社会实践参与情况

A.学校团体完整(5分)

B.先进个人(2分)

C.实践标兵(4分)

D.三下乡(志愿服务)3分)

E.国家、省、市先进个人(10,8,6分)

F.专业相关正规单位实习三周,出具证明(1分)

(3)创新创业参与情况

A.参加创青春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MBA专项赛、移动互联网创业专项赛)等创业赛事(3分,国家级加6分

B.成功注册公司开展创业活动(视情节加5-10分)

(4)学生社团活动参与情况

A.成功创建学生社团(加5分);

B.学生社团获奖,取得一、二、三(或等同)等奖的个人,每人每次加8分、6分、3分;参与但未获得名次的个人每次加2

三、综合素质成绩评比办法

各班以团支书、班长、组宣委员及五名无职务学生组成评审小组,计算、综合素质成绩交辅导员核实后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 附则

评定校级以上荣誉、校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无不及格现象且无受到学院及以上处分。校级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评选因素,不进行成绩排名,并注意保护隐私。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不量化排名,相关标准和程序按《新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字【2019】50号)执行。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说明。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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